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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?
发布时间:2013-07-23 | 字号:

 

    [案情] 某钢铁公司与某机床厂于 1994年 3月签订了一价买卖钢材合同,约定钢铁公司在1995到月底前,供给机床厂钢材400吨,单价每吨5000元总价款200万元。同时机床厂向钢铁公司按总价款5%支付定金10万元。如果机床厂违约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如果钢铁公司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。此外,合同还规定了违约金的比例。合同签订后,机床厂向钢铁公司汇出了10万元的定金。 1995年6月钢铁公司的经理调离该公司,新上任的经理看到钢材价格上涨,不少厂家向钢铁公司成购钢铁,于是新上任的经理就打算把钢材卖与其他厂家。7月份,机床厂多次要求钢铁公司发货,钢铁公司均搪塞而拒绝发货,一直到8月中旬,钢铁公司突然电告机床厂要求解除合同,理由是合同是原任经理签订的,该人已调离,签订的合同但随之解除。机床厂据理力争,要求钢铁公司履行合同。但钢铁公司置之不理,拒不履行合同义务。当机床厂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时,钢铁公司仍以各种借口推托。同年10月,机床厂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保护其利益。

 

    [问题] 钢铁公司拒绝履行原任经理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?

 

    [答案与分析] 该钢材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应认真履行。《合同法》第76条规定:“ 合同生效后,当事人不得因姓名、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、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。”这里就钢铁公司而言,经理有权代表法人并以法人的名义订立合同。但合同的主体是法人,而不是经理个人,台同的权利与义务自然应由法人承担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承办人。只能代表法人从事法律活动,而不是以个人身份签订合同。经理本人并不是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,不管经理如何变换,合同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换,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;所以,该案中钢铁公司借口原任经理调离,拒绝履行前任经理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,单方面解除合同,违反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。钢铁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,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比例,支付违约金,还应由钢铁公司负担全部的诉讼费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