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鲤城区总工会关于印发《模范(先进)职工之家奖励制度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5-07-26 | 字号:

鲤城区总工会关于印发《模范(先进)职工之家奖励制度》的通知

  鲤工总[2015]6

各街道总工会、街道工委会:

现将《鲤城区模范(先进)职工之家奖励制度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抓好贯彻执行。

泉州市鲤城区总工会

2015年1月26日

 

鲤城区模范(先进)职工之家奖励制度

 

为推动基层工会规范运作、提升作为,奖励在创建模范(先进)职工之家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调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的积极性,促进全区职工之家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,不断提高基层工会工作整体水平,区总工会决定建立模范(先进)职工之家奖励制度。

一、奖励对象

荣获全国、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和泉州市级先进职工之家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、工会干部。

二、奖励标准

1、对获得“全国模范职工之家”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金;获得“全国模范职工之家”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金;

2对获得“福建省模范职工之家”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金;获得“福建省模范职工之家”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金;

3对获得“泉州市先进职工之家”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金;获得“泉州市先进职工之家”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一次性给予500元奖励金。

本通知自20151月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