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鲤城区总工会关于修改《鲤城区职工发明创新奖励办法》的通知
鲤工总[2015]4号
各街道总工会、街道工委会、系统工会:
自2012年12月实施《鲤城区职工发明创新奖励办法》以来,广大职工反应热烈,有力推动了我区职工技术创新工作的发展,取得良好的成效。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发明创新工作,区总工会对《鲤城区职工发明创新奖励办法》进行修改,现予发布,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2012年12月12日发布的《鲤城区总工会关于制定实施<鲤城区职工发明创新奖励办法>的通知》(鲤工总[2012]84号)同时废止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《鲤城区职工发明创新奖励办法》
泉州市鲤城区总工会